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国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现将《嘉善县县级国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嘉善县县级国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国有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嘉善县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由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出资人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出资人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或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
(四)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
(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出资人或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
第六条 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由出资人进行委派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
(五)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按规定向委派单位报告所任职企业的情况;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一经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即为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该董事的辞职产生缺额而下任董事未经委派或选举填补前;
(二)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责任尚未解除;
(三)兼任经理的董事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四)公司正在或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自董事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两日内,董事会应向出资人或股东会报告有关情况。出资人应及时重新委派董事。涉及多个股东的,董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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