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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县某协议供货商因在协议供货活动中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并供货,因而受到财政局作出暂停供货二个月的处罚。 据了解,该供货商在嘉善县政府采购执行系统中的报价被系统接受并确定其中标后,未及时按规定与采购人联系并起草合同,经采购人多次催促后才告知该产品已停产并建议采购人更换其他型号产品。据此,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向当事双方详细核实情况,经证实该供货商在中标后未按期签约和提供商品,该供货商也对此事承认无误,已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1号)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此,县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了责令该公司提交书面检查并在二个月内不得在嘉善政府采购执行系统内参与该项目产品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