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领导人员
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重要职务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出国(境)考察、业务招待和高层次学习培训等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坚持合理、节俭、必须,公开透明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须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经县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管理,其总额每年年初由企业提出当年度预算 ,经县国资局审核后下达。
第七条 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支付各种高档娱乐消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转入或变相转入其他费用。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参加MBA、EMBA等高学历、高层次学习培训的,需报县国资局批准,培训费用自负20%。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标准参照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由企业按规定测算报县国资局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通讯费已包含在年薪中,不得另行列支。不得将个人移动电话、小灵通、电信宽带等捆绑在公司办公电话上,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第十一条 县国资局将按规定加强对上述内容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各企业要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把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和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高管出国(境)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