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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0-07-02 15:43:34     信息来源:

嘉善县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稳定、培养、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嘉善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子公司领导职数、员工人数、人员结构比例、任职资格和劳动用工管理等。

  第四条  县国资局负责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调控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应按照企业职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中层领导职数,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公司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深化改革原则。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要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公司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第三章  内设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本资产规模、效益状况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需要,编制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

  第七条  企业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岗位人员编制;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九条  企业人员配置的依据:

  (一)企业的职能定位;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资本、资产规模;

  (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任务;

  (五)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状况等。                                                     

  第十条  企业所设的各内设机构中层岗位领导职数不得超过3职,其中员工5人(含5人)以下的不得超过2职。企业下属子公司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3职以内,特殊情况可按不超过5职配置。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人数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工作范围、责任大小、工作量,在集团公司“三定”方案中一次核定,并随着企业的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担任中层行政管理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实际管理工作经验。

  (二)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担任一般工作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技术工种岗位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经批准招收员工的,除特殊岗位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公开招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政策性招工、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项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方案,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经上一级出资人审核、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增加内设机构、岗位编制和增加人员配置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充实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安置军转干部等不纳入一般人员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资局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在申请劳动用工计划及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三)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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