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机制,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嘉善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团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单列。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出资人依法调控、企业自主分配、社会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两个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安排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内发生增加、减少人员情况的,年终由企业向县国资局提出申请,实行增人增资,减人减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工资总额管理原则,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向县国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国资局进行核定下达。
第九条 企业根据县国资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性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快报制度,根据工资台账等基础管理制度,对照年度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上报县国资局。
第十一条 年度工资总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但当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重大特殊情况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后,可予以调整企业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工资总额或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发放工资的,对骗取或超发放部分在次年的工资总额中扣还。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的执行情况列入县国资局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