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嘉善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对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地驻善单位)。
二、 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或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0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人160元。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67)] ×160元。
三、 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法与用人单位税(费)款申报缴纳的方法相同,2010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在7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自行申报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抵扣规定
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可抵扣67人,安置的残疾人在本年度的工作期限不满一年的,从安置之月起计算抵扣人数。对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7月15日前到嘉善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手续。
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残疾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2010年1至5月份本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由县社保中心出具的残疾职工本年1至5月份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对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办理抵扣手续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处理,由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嘉善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地址:魏塘街道花园路96号县残联二楼
联系电话:84837806 84837807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