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现已正式运行,由于竞价产生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生成,造成采购单位购买的同一型号、品牌的商品可能由不同的供应商供应,为便于快捷地在商品维修、维护中找到相应的供应商,现要求各供应商对自己供应的商品(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贴上相应的信息标签,标签内容为供货单位、送货日期、保修年限、联系电话。
望各供应商能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政府采购监管科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