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
现将《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善县国有企业非生产性用车采购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国家出资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健全县级国家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善县县级国有集团型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但不适用于集团型企业内部物资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企业购买交通工具、原材料、燃料、辅料、工程物资、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决策
第四条 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分政府集中采购类、企业自行采购类两部分编制。
年度采购计划应由各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报集团公司汇总,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局。
企业因特殊原因增加年度采购计划的,应按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则上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五条 企业应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采购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鼓励企业进行团体采购和集团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所需物资的类别和采购金额大小,建立和完善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分级分权管理的物资采购决策体制,实行决策人负责制。
企业采购高科技含量的物资时,应吸纳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决策。
第七条 企业应对物资库存和物料供应实施最佳期量的系统管理;对市场能保证交货期的采购物资,实施即时限量采购,杜绝产生积压物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采购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已经决策的采购事项,并坚持比质、比价、按期、按量采购的原则。采购时,如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决策无法执行,应重新进行决策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企业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所列示物资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企业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按《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企业采购非生产性用车的,必须填写《嘉善县国有企业非生产性用车采购审批表》,经县国资局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企业采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物资,由企业在公开、公平、公正,比价比质的基础上自行采购。
(一)采购的申请。生产部门或物资使用部门应根据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按生产进度、库存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核批并按审批权限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二)采购的方式。采购部门应按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方式中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原则上,采购部门应当参考市场行情、过去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信息,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对比或招标。
(三)采购的批准。采购人员在与供货方议价后报采购部门主管核批,并按审批权限呈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物资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并将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日后15日内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对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办理必要的验收手续,以对其质量、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物资采购监督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行为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 企业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县国资局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采购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嘉善县县级国家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