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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2009-09-09 16:19:24     信息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81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嘉善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经济贸易局  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嘉善县公安局 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嘉善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县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 年3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我县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 年3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我县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 年2 月1 日至2013 年1 月31 日,我县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 . 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 %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 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 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 %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 %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 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 % ,省级财政负担20 %。

(五)补贴资金申请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县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财政办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 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 机动车注销证明;③ 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⑥ 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⑦ 购买人持有的信用联社“一折通”存折(没有“一折通”的,可用信用联社其他储蓄存折)。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② 机动车销售发票;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④ 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⑤购买人持有的信用联社“一折通”存折(没有“一折通”的,可用信用联社其他储蓄存折)。

(六)车型认定

乡镇财政办审核补贴时,须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 ”或“3 ”或“5 ”、“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 但不超过6000kg 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 ”、“排量和功率(ml /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七)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1.补贴资金兑现实行“镇级审核、镇级兑付”的办法。各镇财政办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并明确专管人员,负责本镇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归档工作。

2.县财政局及时将预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和省级专项国库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中。乡镇财政办审核兑付后,及时到县财政局报账。

3.各镇财政办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县信用联社相关网点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购买人的补贴帐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请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保障措施

1.各镇财政办要积极做好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各镇需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财政局。

2.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程序。

3.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区的最低销售价格。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7. 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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