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财采罚字[2009 ]3号
舟山市利舟节能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松,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洞桥六份头2号。
你公司在2008年10月28日参加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LED灯具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编号为ZSZTB2008-DJTP-082)中,提供了虚假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09年1月16日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29400*5%0 =3147元),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办理罚款缴库手续,也可将应缴罚款汇入舟山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舟山市财政局,帐号:89117043,开户行:工商银行舟山市分行营业部,项目编码:6000130。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下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一年内(至2010年2月3日止)禁止参加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