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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嘉善县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9-04-13 15:34:30     信息来源: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善政办发〔2008〕165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嘉善县2009年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7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01号)精神,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我县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以项目特殊的名义实行分散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同时将相关采购文件报财政局备案。

   (一)货物类(26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设备(包括摄像机、光学、数码相机等)、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多联、窗式、分体或柜式空调、恒温恒湿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5万元以下或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保险箱、档案柜、密集架)、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印刷、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维修)、中介服务。

  上述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小额采购项目(在设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的采购计划,待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可自行采购,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予以支付。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警用设备和用品、消防部队技术装备、保安设备、质量检测设备、广播影视舞台设计、普通教育仪器设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实行上级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5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15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见附件)及限额标准编制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资金。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本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善县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注:1、目录中所称“批量”是指同批购置的同类(规格型号相同或相近)物品。

         2、一个采购项目中若含有货物、工程、服务中两个以上项目,按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3、带 ▲号的为2009年全县集中采购目录,带*号的为实行协议供货制或定点采购的项目。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目录标准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门。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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