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会计代理记账
依
据
1、《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27号令
条
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程
序
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人向县财政局(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318号)报送有关材料,县财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报
材料
1、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