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新制度)后,我省原制定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浙财农字〔2005〕94号)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财会字〔2005〕41号,以下简称为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新旧会计科目结转问题规定如下:
1.“库存现金”、“成员往来”、“产品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成员往来”、“产品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现金”、“内部往来”、“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可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2.“受托代购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购商品”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合作社如有受托代购商品业务的,应将该业务的余额从有关会计科目中转入新账“受托代购商品”科目。
3.“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但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调账时,将原账中以上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对外投资”科目。
4.“应付福利费”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但新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合作社不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福利费,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余额的,全部转入“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
5.“应付股利”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股利”科目,但设置了“应付盈余返还”和“应付剩余盈余”科目。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应付股利”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属于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部分,转入新账“应付盈余返还”科目;属于按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接受补助与捐赠平均量化份额比例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部分,转入新账“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6.“代销商品款”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代销商品款”科目,但新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调账时,可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成员往来”科目。
7.“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可将原账“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长期借款”科目。
8.“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应付款”科目核算。调账时,合作社如有尚未使用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应将其余额从原账“应付款”科目中转入新账“专项应付款”科目。
9.“专项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项基金”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资本公积”科目中因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部分转入新账“专项基金”科目。
10.“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资本公积”科目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对原账“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属于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部分,转入新账“专项基金”科目;其余部分,可直接转入新账“资本公积”科目。
11.“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可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12.“营业费用”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但新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调账时,可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经营支出”科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