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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财政、地税局财税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2009-02-18 14:21:12     信息来源:
 

嘉善县财政、地税局财税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把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根据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重申和制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及相应处理办法。

一、不准参与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经济活动的范围:

1、在职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2、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违反政策的优惠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中入股分红。

4、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之便为亲友推销产(商)品和要求管户压价压级提供产(商)品,作亲友经商货源。

处理办法:

1、凡在职干部职工需要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可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辞职或调离本系统。

2、在职人员继续参与上述经济活动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务员法》和税务总局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参与上述经济活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按《公务员法》和税务总局规定,劝其辞职或予以辞退,以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二、不准参加宴请和公款娱乐活动的范围:

1、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切宴请,参加中央规定的属接待型的宴请也要从严从简掌握,并不得安排娱乐休闲活动。

2、系统内各部门间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局机关各部门下基层要本着节俭要求就餐。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

3、不准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娱乐活动和参加按摩、桑拿、洗头、洗脚等休闲活动或接受管户自费组织的营业性场所娱乐和休闲,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场所进行免费娱乐和休闲。

4、不准参加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到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举办联谊活动。

处理办法:

1、对初违者,责令本人作出检讨,给予批评教育,退出活动费用。

2、对重违者,除给予上述处理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3、对再犯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从严处理。

二、其他违纪问题的范围: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和一切有价证券,严禁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

2、不准假借名义利用试用、借用或趁婚丧嫁娶、搬迁新居等机会变相收受礼金礼品。

3、不准利用业务关系到被管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自理或本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擅自参加被管理单位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

5、不准利用职权向管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

6、不准参加公款钓鱼。

7、不准参与任何形式、任何场合的赌钱、赌物。

处理办法:

1、对对方主动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要婉言谢绝,如数退回,因各种原因无法退回的要填写好登记表,交组织统一处理。对接受后隐瞒不报,被查出的,责令其上交并按受贿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的从严处理,对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2、违反上述规定中其他条款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其中违反上述第七条规定的,一经查实,初违者列入待聘,并给予党政纪处分,再违者一律开除公职。

3、凡违反税务工作纪律的人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意见执行。违反本文未及的其他纪律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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