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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的规定

2009-02-18 14:16:36     信息来源:

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财政地税国资干部职工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中共嘉善县委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财政地税国资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干部职工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干部职工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社会、家庭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地税国资局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税收政策法规的现象及其他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六)尊老爱幼,邻里关系和睦,善于沟通与交流,积极主动地参加社区组织的文化娱乐、扶贫帮困、卫生、治安等活动。

第五条 干部职工禁止以下行为: 

(一)收受、索要、借占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旅游及其他高档游玩、休闲等活动;

(二)利用家庭人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借机敛财;

(三)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条件;

(四)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六)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娱乐场所消费;

(七)酗酒滋事、参与赌博、接受色情服务等;

(七)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借用行政相对人的车辆等;

(八)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搞小团体,参加、煽动人员越级上访、滋事闹乱等;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组织原则泄露秘密;

(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应事前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报告:

(一)接受行政相对人组织的外出活动;

(二)赴县外活动(当天往返除外);

(三)家庭人员婚丧嫁娶、本人乔迁等操办宴请事项;

(四)下属或本人因病住院;

(五)因私出国(境);

(六)其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应事后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报告,重大突发性事项还须向县局主要领导即时报告:

(一)凡收到行政相对人馈赠钱物无法退回的;

(二)建房、买卖房屋、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出国(境)活动的意外情况;

(五)被纪委、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传唤谈话、查处的;

(六)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应把正面教育延伸到八小时外,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积极组织和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提高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积极开展读书活动,向干部职工推荐八小时外必读书目,开辟学习园地,交流读书心得。 

(三)结合财政地税国资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使干部职工在丰富的娱乐活动中受到教育,提升情趣。

第九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约束、规范引导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 

(一)谈心谈话。各级领导应分级与下属干部职工定期进行谈心、交流,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尤其对有思想情绪问题的干部职工,应重点谈心,加强疏导。 

(二)诫勉谈话。对干部职工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当事人诫勉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纪检组及人教、监察、办公室等科室对发现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应通知所在单位。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对干部职工直接进行诫勉谈话。

(三)与干部职工家属沟通联系。各单位可以通过发放家属监督联系卡、召开家属座谈会、走访干部职工所在社区、家访、开展家属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表现,充分发挥家属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干部职工的工作实绩、表现状况、奖惩情况等,单位也应向干部职工家属通报。 

(四)检查监督。纪检组及人教、监察、办公室等科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违反八小时外监督管理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纪检组及人教、监察部门视情给予处理: 

(一)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对已构成违纪违法需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将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表现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局聘用的岗位合同工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局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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